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怎么扣除
1、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劳务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十3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3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事项。
2、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有哪些,怎么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1般纳税调整 1.工资、薪金支出【解释1】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3项经费和5险1金。(3项经费的计提基数)【解释2】“合理的工资薪金”,确定合理性原则。【解释3】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金额,不是应该支付的职工薪酬。例如企业“应付工资”账户贷方发生额600万元,借方实际发放工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5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解释4】如何判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注意: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解释5】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和3项经费的结合)结合职工福利费的具体5项内容。税法上的“临时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解释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3.职工困难补助,帮扶基金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解释2】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核算,没有单独设置的,税务机关责令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的,可对其进行核定。【解释3】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解释4】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不是全部的职工教育经费),全额扣除;其余部分按2.5%比例扣除。3.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5险1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比例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解析】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原则企业发生的保险费支出,1般的原则是基本社会保险允许扣除,补充社会保险按比例扣除,商业保险不得扣除(特殊规定除外);还有个原则是财产保险允许扣除,人身保险1般不得扣除(特殊工种除外)。【提示1】错误做法:3项经费扣除标准合计:1000×18.5%=185(万元),企业实际发生的3项经费合计130+20+26=176(万元),所以不需要做纳税调整。【提示2】不能把3项经费限额放到1起和企业实际发生3项经费总额进行比较。1定要分别比较,分别调整。
3、项目税前扣除标准注意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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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
问:我经常看见财税人员讨论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有的说按计税工资扣除,如果工资有调整的,那工会经费也要调整;有的说直接按应付工资的2%扣除,不需要随着工资调整,请问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作3点补充说明:(1)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拔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2)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计提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予以调整;(5)《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1监制、印制的收据,并按工会系统自上而下的管理和监督,各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组织、经费关系的上1级工会领取。
5、捐赠税前扣除注意5个方面
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有5个事项需要注意,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管理政策对这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明确了捐赠行为应确认收入,并规定了确认收入金额的计算方法。该文件第2条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该文件第3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2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明确了捐赠资产的价值应如何确认。该文件第9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3.财税[2008]160号文件明确了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该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1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0的数额。 4.企业发生捐赠行为应取得合法票据。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8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6、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税前扣除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网友提问: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劳务费,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律师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十3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2)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3)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3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4)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5)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6)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税前扣除事项。延伸阅读: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 公众责任险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