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基础知识有哪些?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1、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基础知识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之规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1般主要分为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4个阶段。
1、受理和初步核实 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1道和第2道程序,是整个办案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1)受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认为需要进1步核实的,应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转入初步核实阶段。 (2)初步核实。简称初核,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不同于1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它是案件检查的1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初核阶段的主要工作。1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最低不少于2人;2是初查方案的制定;3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和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要选准初查的主要方向,抓住主要矛盾。要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抓薄弱环节,迅速获取主要证据。譬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何处,从哪里下手更为有利?获取贪污的证据。帐据与当事人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它无法为自己辩解。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出其不意,攻其不备。泄密就意味着失去了主动权。泄密主要是办案人员保密观念差,疏忽大意,也有关系复杂的因素,在这方面,千万不能掉以轻心。 (3)要注意初查手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检查机关通常采取8种措施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4种措施调查取证。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是: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1切证据。其中第
6、
7、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不允许在初核阶段采取。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使用的4种措施是:
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4、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有些证据时间性极强,必须抓紧时间才能争取主动。初核结束后,要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关于×××所犯错误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及处理建议。参与初核人员在初核报告上签名。 (5)初核后几种情况的处理。1般有4种情况:1是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提请立案做准备。2是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具有从轻减轻的情节,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如批评教育、口头或书面检查、调整职务、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上级要报结果的按程序及时报结。3是反映内容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1定范围内予以澄清。4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将初查情况向领导汇报后,按1定程序移送司法部门。
4、初核的时限。初核的时间规定为两个月,必要时延长1个月。如有重大、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再延长。
2、立案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1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条件。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是有违纪违法的事实,2是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立案是1项及其慎重的工作,如果立案时感到没有多大把握,或至多只能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的,1般不要匆忙立案。 (2)立案要求。准确及时,分级立案。1般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纪检组决定立案,注意在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方式可以书面,也可口头,不作统1规定。纪检机关履行立案权和检查权。属下级纪委立案的重大典型的案件,上级纪委可直接立案,上级纪委认为需要立案的,也可责成下级纪委立案。对于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纪的问题,由上1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对于司法机关以刑事犯罪处理的案件,由纪检机关直接受理,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如未构成犯罪和受到处罚,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机关经核实后办理立案手续,复制材料要全(包括司法文书、主要证据、本人检查等)。有的需进1步核实完善证据的,应当将证据材料完善好。 (3)立案程序。关于立案程序主要有5个内容:1是审查立案材料。2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内容包括
1、案件线索来源
2、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
3、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纪事实
4、立案的党政纪根据
5、呈报单位的意见由承办案件主要负责人签名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3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1致,请示上1级纪检监察机关。4是制作下发《立案决定书》(党纪案件)或《立案通知书》(政纪案件),并报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1般以书面形式。5是重要案件的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3、调查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1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1)拟定调查方案:
1、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
2、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
3、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4、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1、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3、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3)调查取证。在案件调查阶段,除了前面讲到的12种调查核实措施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十6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1、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
3、证人证言;
4、受侵害人的陈述;
5、被调查人的陈述;
6、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7、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
9、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应按规定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证据的分类。主要分5类:
1、有错证据,无错证据;
2、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4、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5、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1要客观全面,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2要主动及时;3要多做思想工作;4要符合规定程序。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也可以拍照、复制,但必须注明单位和出处。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证据的使用,1般主要有: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1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1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3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1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1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1人1证、1事1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调查人要配合默契,事先要掌握谈话的重点,要认真拟定谈话提纲,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1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有关情况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1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1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1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1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不错”等,在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4)调查终结
1、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2、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其主要内容:
1、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3、有关人员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5、处理建议。调查报告的每1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1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1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1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1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5)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1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1年。
4、移送审理 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2十4字”方针的要求。“2十4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4点。1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2是认定的每1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
1、立案调查已经终结;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决定书;
3、调查报告及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
4、被调查人的检讨材料;
5、全部证据材料。现在1般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调查组将调查卷装订好后交给审理室。 根据省纪委的要求,对乡镇和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凡属党员和监察对象的,1律交由市纪委审理。没有审理的案件,不得结案。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1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1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2、青少年法律基本知识
学校和家庭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和引导是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或受犯罪分子伤害的最好方法。
1、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包括:(1)旷课、夜不归宿;(2)携带管制刀具;(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打架滋事,扰乱治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吸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以上第1条、第3条),可以怎样解决? 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5、在别人打我时,我该怎么做呢? 如果是同学之间发生轻微的摩擦,要尽量冷静处理,决不能采取极端的方法去报复,如果双方不能和解,可以向学校教师反映情况,由校方进行处理。如果是社会青年无端殴打你,首先要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及早脱身,然后及时打110报警,不应盲目的抗打硬拼。
6、由于对方的原因引起互殴,而在互殴中将对方打伤,为什么只追究我的责任,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呢? 这类问题,司法机关在办案中经常遇到,许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怎么也不明白自己只是还手反击,将对方打伤,而只追究自己的责任,对方却没事。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伤害只有达到轻伤时,才构成犯罪。即便对方也将你打伤,但你经过法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而你将对方打成轻伤,那么对方不够成犯罪,而你却构成犯罪。因为故意伤害罪是以结果论,看所受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才构成犯罪,达不到轻伤不构成犯罪。
7、怎样拒绝别人的要求1起去违法犯罪呢? 1是要明辨是非,极力劝阻。2是劝阻无效,自己坚决拒绝。3是如被迫,应及时报案。4是积极向家长、学校、警方报告情况。
8、在校女生如何保护自己? 1是平时尽量少和社会不良青年及校内有不良倾向的学生接触。2是注意端正自己的行为举止。3是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4是遇到情况要巧妙周旋,会自我保护。5是拒绝陌生人的好意。
9、自然人犯罪与年龄的关系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4周岁不满十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4周岁不满十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
0、在遇到社会青年或者高年级学生向我们要钱如何处理? 首先,如果是社会青年向在校学生要钱,应当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反映或者向公安民警报案,以便尽快处理。既不能自己拿刀来解决,也绝不能逆来顺受,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其次,如果是高年级的学生向低年级学生要钱,可以向老师举报这种行为,不能几个同学结伙来抵抗或者报复要钱者,否则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犯罪。 1
1、在遇到同学欺负自己时该怎么办? 在遇到同学欺负或者发生小摩擦时,要冷静并正确地处理矛盾,可以向教师及时反映情况,而不是自己去冒然解决。 1
2、刑法对故意伤害罪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3、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其他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4、未成年人对犯罪如何进行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可能性,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
3、增强辨别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4、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