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问题

新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问题



1、新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问题

劳动法第7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条款中 第5十9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上面提到的第3级、第4级体力劳动是指: 第3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1764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第4级体力劳动就是在8小时工作日内,人体的平均能量耗费为2700大卡,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例如,煤厂的煤仓装煤工等。 至于您“发货”时的工作强度可以和上面作1下对比,看工厂是否违法用工,另外,对于您目前的身体状况,必要时可以休病假,等病情稳定后在恢复岗位工作。

相似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