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哪些,租车要注意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1、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有下列法律常识:

1、担保责任分为1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1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1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租车要注意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2、租车要注意的基本常识有哪些?

1、首先要选择专业度高有规模的租车公司。专业公司的保有车辆较多,在车辆出现故障需要换车时更有保障。

2、消费者最好提前到租车公司看车、试车,并仔细阅读租车合同。特别要了解车辆投保险种和保额。除交通强制险外,还至少需要购买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第3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和不计免赔险。

3、在选车时,要从租车的用途出发。出行旅游最好选择空间宽敞、舒适的车型;如果路况较差,就要考虑选择具有越野性能的车辆。

4、不少租车公司,都要求客户必须提供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担保人和房产证明,手续较复杂。所以要提前准备。

5、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有1些注意事项1定要记牢:首先,要了解车辆的日限公里数和超限后的计费标准;另外,还要认真了解续租规定和租赁超时的计费标准,以免因故不能及时还车时,和租赁公司产生异议。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发现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和租赁公司协商修改。

6、提车前的最后1道工序就是填写验车单,1定要在租车时就仔细记录清楚。首先要从外观上对车辆进行检查,例如车体有无划痕,车灯是否完整,车锁是否正常等。然后打开车盖,查看冷冻液、机油、电瓶的状况,均无异常后,即可进入驾驶室内,检查油表、刹车、空调的运行状况,并进行试驾,判断车辆的基本状况。对于1些车型的特殊功能及用法,应向租赁公司咨询清楚。

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3、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1般有以下5种:

1、质押;

2、抵押;

3、保证;

4、定金;

5、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百9十4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2十5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3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4十7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百8十1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债权担保有哪些内容



4、债权担保有哪些内容

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1般有以下5种: 第

1、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 第

2、抵押。 第

3、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1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1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1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

5、留置。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民法典》 第3百9十4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4百2十5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4百4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3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4百4十7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6百8十1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信用管理这门课程第十4章信用担保业的知识点有哪些?



5、信用管理这门课程第十4章信用担保业的知识点有哪些?

信用管理这门课第十4章信用担保业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第1节信用担保业的概念,第2节信用担保业的操作流程,第3节信用担保业的发展现状,参考资源,。

担保的债权有哪些方式



6、担保的债权有哪些方式

法律分析: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3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十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1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1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1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1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百2十5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3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3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4百2十7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1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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