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和公知常识的区别是什么?公知常识是否可以评价一个专利的新颖性?什么是 公知常识
1、专利中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和公知常识的区别是什么?公知常识是否可以评价1个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员经常用“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否定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通常无需举证。与“公知常识”的区别是:公知常识1般人都知道,“中惯用手段”则是本邻域人知道。公知常识及可以评价创造性,也可以评价新颖性,但评价新颖性时需要具体比较,而惯用技术手段否定创造性时就是1句话而不进行具体比较。
2、什么是 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范围,专家们的意见并不统1。部分专家认为,参考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公知常识1般是指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和本领域中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能够作为证明公知常识的证据。但也有专家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专利审查指南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范围过大,许多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真正的“公知常识”。 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多数专家认为,公知常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8条第1项规定的“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将公知常识作为1种众所周知的事实来认定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1,所谓众所周知的事实必须为特定时空范围内的某1领域的1般社会成员所公知,不1定是社会上每1个人都知道的事实,即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知的1般技术常识。 第2,众所周知的事实属于证据学上司法认知的内容。法庭可以在诉讼中的任何程序或者阶段主动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司法认知认定案件所涉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第3,当事人1方对对方主张的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有责任提供有关资料和作出充分说明。当事人可以对法庭采取的司法认知提出异议,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的理由和过程。 第4,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司法认知所认定的事实的,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仍需举证。 第5,法院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受司法审查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记入案卷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在诉讼中仍可以予以认定。 对于公知常识的举证,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要依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识来判断,要求对所有的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是不可能的。生活常识无须举证,对技术常识只有当当事人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有错误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负有举证责任。还有专家认为,公知常识不都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其中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的公知常识无须举证,只有在行政认知与司法认知的范围出现不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才应当负责举证证明。 有专家认为,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涉及是否引入了新的无效审查理由的问题,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已经涉及到,不应允许在诉讼阶段再引入公知常识。如果是无效请求人主张,必须在无效审查阶段提出来,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经过听证。如果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引入,当事人在起诉时未提出异议的就视为其认可;起诉时提出异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仍应当举证,这不属于提交新证据,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中举出新证据反驳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认定及其举证,但有关证据最迟应在1审庭审结束前提出。
3、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的区别
“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感觉有点差别,要看具体的特征了。 常识是1种知识,比如短波段的频率范围是多少,这个是常识。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使用“短波段”,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具体频率范围(短波段的1个子集),这个时候说公知常识合适。 技术1般是为了1定目的而采用的,比如在预设时间段让手机静音,目的是为了免打扰。
4、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的区别
“公知常识”和“公知技术”感觉有点差别,要看具体的特征了。 常识是1种知识,比如短波段的频率范围是多少,这个是常识。 如果对比文件公开了使用“短波段”,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具体频率范围(短波段的1个子集),这个时候说公知常识合适。 技术1般是为了1定目的而采用的,比如在预设时间段让手机静音,目的是为了免打扰。
5、抵触申请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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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利中惯用手段的简单置换和公知常识的区别是什么?公知常识是否可以评价1个专利的新颖性?
专利审查员经常用“本领域中惯用手段”否定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通常无需举证。与“公知常识”的区别是:公知常识1般人都知道,“中惯用手段”则是本邻域人知道。公知常识及可以评价创造性,也可以评价新颖性,但评价新颖性时需要具体比较,而惯用技术手段否定创造性时就是1句话而不进行具体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