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关于保密警示语有哪些?
1、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保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保密协议违背公序良俗;
3、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即保密协议无效。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1方告知另1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3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3方,将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十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关于保密警示语有哪些?
1、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社交活动。
2、时时谨记保密之重,刻刻警惕泄密之危。
3、时时遵守保密要求,处处履行保密义务。
4、谋成于密而败于泄,3军之事莫重于密。
5、脑袋里保密的东西,连帽子也不让知道。
6、普及网络保密知识,筑牢网络保密防线。
7、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8、加强网络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9、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落实信息上网责任。 1
0、牢记保密观,苦练保密功,严把保密关。 1
1、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终止。 1
2、国家利益高于1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1
3、责任心是保密之魂,制度化是保密之本。 1
4、增强保密法制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1
5、增强全民保密意识 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1
6、做好保密工作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要求。 1
7、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1
8、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加强信息网络安全。 1
9、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加大保密执法力度。 2
0、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依法管理国家秘密。 2
1、学习贯彻新保密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
2、学习学校保密制度 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2
3、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加大保密执法力度。 2
4、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依法管理国际秘密。 2
5、严格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保密安全警示语精选 1.保守国家秘密是每1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2.保密与泄密1字之差,光荣与耻辱1念之差。 3.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4.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 5.不得引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密会议或活动场所。 6.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7.不得利用境外通信设施进行涉密通信联络。 8.不闯保密的“红灯”,不走保密的“禁行道”。 9.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社交活动。 10.贯彻《保密法》,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 11.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规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12.对外交往与合作中不得擅自提供国家秘密事项。 13.贯彻《保密法》,做好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 14.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 15.广泛宣传《保密法》,严格执行《保密法》。 16.国家安全,众望所归;保守秘密,你我有责。 17.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保守国家秘密人人有责。 18.加强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19.积极开展保密文化建设,努力推进保密事业发展。 20.积极推进保密法制建设,维护构建和谐稳定社会。 21.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22.认真实施《保密法》,做好本我的保密工作。 23.泄密会议、活动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24.树立百密不疏的理念,培育良好的保密习惯。 25.深入学习宣传《保密法》,增强保密法律意识。
3、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应该有哪些
您好,保密协议通常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1方告知另1方的书面或口头的信息(即保密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3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协议约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3方,给另1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负有保密义务的违约当事人将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签订保密协议时需要注意: 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保密对象 商业秘密当然是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但保密协议中约定的对象应不限于商业秘密。我国对商业秘密规定比较严格,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及管理性。企业中除了商业秘密外尚有1般的保密信息,如企业与第3方进行交易而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这些信息1般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企业负有保密义务,作为员工应对上述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仅为商业秘密,那么,企业员工泄露1般保密信息,企业将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保密协议的保密对象应为商业秘密与1般保密信息。
2、关于保密期限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1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1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1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3、关于保密费 许多高科技企业给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的员工发放保密费,那么,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有支付保密费的义务吗?我国法律并未强制企业向承担保密义务的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因工作需要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因此,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企业对员工已支付工资,企业对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不需再支付保密费。但是企业在员工任职期间或离职时支付1定保密费也是有1定积极作用的,不但可以增强员工保密的自觉性,而且,员工离职后泄露或使用企业1般保密信息的,也容易被法院确认构成违约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4、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防护措施有哪些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防护措施
1、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防护措施。保密防范技术装备的配置,必须与现代电子信息储存、处理、传输技术装备配套,达到监控和阻断违规行为、防止电子技术漏洞泄密的目的。工作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定为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其使用和管理要符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完善国家秘密载体保密防护措施。存放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密码文件柜;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必须配备密码保险柜;各种办公设备的维护、维修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并建立维护、维修日志。
3、完善涉密场所安全保密防护措施。办公场所应配备安全防护门禁技术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和报警设备;电子设备集中的场所和中心机房,应当配备电磁辐射和电讯信号屏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