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消防安全常识60条,你知道多少,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1、居民消防安全常识60条,你知道多少
1. 消防提醒:燃气泄漏不要触碰电源开关2. 消防提醒:燃气软管要经常检查及时更换3. 消防提醒:抽油烟机要及时清理4. 消防提醒:未熄灭炉渣不乱倾倒5. 消防提醒:炉灶用火人不能离6. 消防提醒:家电超过安全期不要使用7. 消防提醒: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8. 消防提醒:出门牢记断电关气清除火种9. 消防提醒:不要私拉乱接电线10. 消防提醒:插线板进水不要通电 11. 消防提醒:取暖器要远离可燃物12. 消防提醒:大功率电器不要同时使用13. 消防提醒:保险丝不用替代品14. 消防提醒:充电器不要长时通电15. 消防提醒:电器不使用时要拔掉插头16. 消防提醒:电热毯不能折叠存放17. 消防提醒:入睡前电热毯要断电18. 消防提醒:电动车不要在楼梯口充电19. 消防提醒:电动车充电不要超过规定时间20. 消防提醒:电动车不得在楼道和楼梯间停放21. 消防提醒:装修要选不燃难燃材料22. 消防提醒:防盗窗要设置逃生口23. 消防提醒:不在阳台上堆放杂物24. 消防提醒:家中莫存易燃易爆物品25. 消防提醒:点蚊香须远离蚊帐衣物26. 消防提醒:不躺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27. 消防提醒:不要在室内焚烧祭祀物品28. 消防提醒:未熄灭的烟头不要乱扔29. 消防提醒:车内不要放打火机电池喷雾剂30. 消防提醒:汽车要配备灭火器31. 消防提醒:汽车电路油路要经常检查32. 消防提醒:教育小孩不要玩火33. 消防提醒:燃放烟花要避开人群楼栋34. 消防提醒:小孩燃放烟花大人要看护35. 消防提醒:火柴打火机不要让小孩玩耍36. 消防提醒:消防通道禁止停车37. 消防提醒:疏散通道不堆杂物38. 消防提醒:安全出口不得锁闭39. 消防提醒:常闭式防火门不要常开40. 消防提醒:消火栓不能被遮挡圈占埋压41. 消防提醒:灭火器不要随意挪动42. 消防提醒:家庭要制定疏散逃生线路43. 消防提醒:进入公共场所要留意疏散指示标志44. 消防提醒:熟记场所疏散通道45. 消防提醒:遇到火灾不乘电梯46. 消防提醒:遇到火灾弯腰捂口鼻沿楼梯逃离47. 消防提醒:遇到火灾不要贪恋财物48. 消防提醒:遇到火灾不要盲目跳楼49. 消防提醒:大火封门用湿巾湿衣堵住门缝50. 消防提醒:楼道有烟火不宜开门逃生51. 消防提醒:3楼以下可连接床单逃生52. 消防提醒:被困室内求救信号响动要大53. 消防提醒:煤气罐着火用湿布捂盖火苗并关闭阀门54. 消防提醒:家庭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55. 消防提醒:电器起火先断电再灭56. 消防提醒:油锅起火盖上锅盖57. 消防提醒:身上着火就地打滚58. 消防提醒:学用灭火器小火自己灭59. 消防提醒:发现火情请拨11960. 消防提醒: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2、芜湖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预防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以及相关安全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力装置驱动或者助动的车辆,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并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汽车除外。第3条 本市电动车管理坚持安全第
1、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按照职责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5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电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6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电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车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车的交通、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车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第2章 生产、销售与回收第8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车以及电动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国家规定电动车实行准入管理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电动车,并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第9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及其他安全附件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其所售电动车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 鼓励电动车销售者实行带牌销售。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安全的行为: (1)拼装电动车; (2)擅自在电动车上加装座位(安全座椅除外)、伞具、车篷(厢)等装置; (3)改装、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4)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限速装置; (5)其他更改电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电动车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第十1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蓄电池。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第十2条 电动车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与其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应当按照垃圾分类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不得随意丢弃。第3章 登记管理第十3条 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电动轮椅车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电动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已经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动车,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居民消防安全60条常识,你知道几条
1、 燃气泄漏不要触碰电源开关 2. 燃气软管要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3. 抽油烟机要及时清理 4. 未熄灭炉渣不乱倾倒 5. 炉灶用火人不能离 6. 家电超过安全期不要使用 7. 老化电线要及时更换 8. 出门牢记断电关气清除火种 9. 不要私拉乱接电线 10. 插线板进水不要通电 11. 取暖器要远离可燃物 12. 大功率电器不要同时使用 13. 保险丝不用替代品 14. 充电器不要长时通电 15. 电器不使用时要拔掉插头 16. 电热毯不能折叠存放 17. 入睡前电热毯要断电 18. 电动车不要在楼梯口充电 19. 电动车充电不要超过规定时间 20. 电动车不得在楼道和楼梯间停放 21. 装修要选不燃难燃材料 22. 防盗窗要开逃生口 23. 不在阳台上堆放杂物 24. 家中莫存易燃易爆物品 25. 点蚊香须远离蚊帐衣物 26. 不躺在床上和沙发上吸烟 27. 不要在室内焚烧祭祀物品 28. 未熄灭的烟头不要乱扔 29. 车内不要放打火机电池喷雾剂 30. 汽车要配备灭火器 31. 汽车电路油路要经常检查 32. 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33. 燃放烟花要避开人群楼栋 34. 小孩燃放烟花大人要看护 35. 火柴打火机不要让小孩玩耍 36. 消防通道禁止停车 37. 疏散通道不堆杂物 38. 安全出口不得锁闭 39. 常闭式防火门不要常开 40. 消火栓不能被遮挡圈占埋压 41. 灭火器不要随意挪动 42. 家庭要制定疏散逃生线路 43. 进入公共场所要留意疏散指示标志 44. 熟记场所疏散通道 45. 遇到火灾不乘电梯 46. 遇到火灾弯腰捂口鼻沿楼梯逃离 47. 遇到火灾不要贪恋财物 48. 遇到火灾不要盲目跳楼 49. 大火封门用湿巾湿衣堵住门缝 50. 楼道有烟火不宜开门逃生 51. 3楼以下可连接床单逃生 52. 被困室内求救信号响动要大 53. 煤气罐着火用湿布捂盖火苗并关闭阀门 54. 家庭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5. 电器起火先断电再灭 56. 油锅起火盖上锅盖 57. 身上着火就地打滚 58. 学用灭火器小火自己灭 59. 发现火情请拨119 60. 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仅供参考!。
4、夏季消防安全知识有哪些
主要包括:火灾基本常识、灭火器基本常识、初起火灾扑救方法、人员疏散和火场逃生知识、消防知识. (1)燃烧的定义 燃烧,俗称着火,系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的现象。 燃烧具有3个特征,即化学反应、放热和发光。 (2)燃烧的条件 燃烧的必要条件——物质燃烧过程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以下3个必要条件,即:可燃物、氧化剂和温度(引火源)。只有这3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能发生燃烧现象,无论缺少哪1个条件,燃烧都不能发生。但是,并不是上述3个条件同时存在,就1定会发生燃烧现象,还必须这3个因素相互作用才能发生燃烧。 1.可燃物:凡是能与空气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剂起燃烧化学反应的物质称为可燃物。可燃物按其物理状态分为气体可燃物、液体可燃物和固体可燃物3种类别。可燃烧物质大多是含碳和氢的化合物,某些金属如镁、铝、钙等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燃烧,还有许多物质如肼臭氧等在高温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热。 2.氧化剂:帮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烧的物质,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燃烧过程中的氧化剂主要是空气中游离的氧,另外如氟、氯等也可以作为燃烧反应的氧化剂。 3.温度(引火源):是指供给可燃物与氧或助燃剂发生燃烧反应的能量来源。常见的是热能,其它还有化学能、电能、机械能等转变的热能。 4.链式反应:有焰燃烧都存在链式反应。当某种可燃物受热,它不仅会汽化,而且该可燃物的分子会发生热烈解作用从而产生自由基。自由基是1种高度活泼的化学形态,能与其他的自由基和分子反应,而使燃烧持续进行下去,这就是燃烧的链式反应。 燃烧的充分条件——(1)1定的可燃物浓度;(2)1定的氧气含量:(3)1定的点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链式反应。例如: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raj,乙醚为O.19mJ,甲醇为0.215mJ。对于无焰燃烧,前3个条件同时存在,相互作用,燃烧即会发生。而对于有焰燃烧,除以上3个条件,燃烧过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游离基(自由基),形成链式反应,使燃烧能够持续下去,亦是燃烧的充分条件之1。 (3)燃烧的类型 燃烧按其形成的条件和瞬间发生的特点1般分为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4种类型。 闪燃是物质遇火能产生1闪既灭的燃烧现象。 着火是可燃物质在空气中与火源接触,达到某1温度时,开始产生有火焰的燃烧,并在火源移去后仍能继续燃烧的现象。 自燃是可燃物质在没有外部火花、火焰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热或自身发热积热不散引起的燃烧。 爆炸是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反应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的现象。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 物理爆炸是由于液体变成蒸气或者气体迅速膨胀,压力急速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如蒸气锅炉;液化气钢瓶等的爆炸。 化学爆炸是因物质本身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气体和高温而发生的爆炸。如炸药的爆炸,可燃气体、液体蒸气和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等。化学爆炸是消防工作中防止爆炸的重点。 热传播除了火焰直接接触外,通常是以热传导、热辐射和热对流3种方式向外传播的。 (4)火灾的定义 火灾系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大多数是1种社会现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可归纳3个方面。1是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含放火);2是物质的不安全状态;3是工艺技术的缺陷。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最主要的因素。 (5)火灾的分类 火灾依据物质燃烧特性,可划分为A、B、C、D、E5类。 A类火灾:指固体物质火灾。这种物质往往具有有机物质性质,1般在燃烧时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煤、棉、毛、麻、纸张等火灾。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火灾。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火灾。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镁合金等火灾。 E类火灾:指带电物体和精密仪器等物质的火灾 (6)火灾的级别 按照国家《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火灾可划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1般火灾。 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1般火灾: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1般火灾。 (1)灭火器的种类 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化学反应式:按。